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遇到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旅游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打造吴中旅游品牌,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苏州市吴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三)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者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台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湖难、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的踩踏、火灾、溺水、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其它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饭店火灾以及缆车、过山车、观光车、碰碰车、蹦极等娱乐器械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和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伤亡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把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对遭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镇(街道、管委会)和区各相关部门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全力组织应急处置,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治、救助。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镇(街道、管委会)和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救护,就近处置。接到事件发生报告的第一时间内,现场救援的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服务大局,降低影响。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妥善处置、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要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维护本区旅游形象。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旅游企业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案管理、预案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
1.成立吴中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旅游局局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旅游局、公安分局、610办公室、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安监局、民政局、宗教局、外侨办、接待办、质监局、消防大队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涉及全区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筹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为遭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旅游者提供救援;指导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救援专业组
1.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吴中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旅游局,由区旅游局局长担任主任。办公室职能是负责制定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维护本预案,保证其切实可行;根据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分析整理、适时发出本区行政区域内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警告或警示;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即时收集、快速核实信息,迅速向指挥部报告情况;执行和实施指挥部的决策;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相关救援信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联系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参与有关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2.现场应急救援专业组
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后,为确保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有效、顺利地开展,在事故现场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应急救援专业组,即:宣传报导组、救援排险组、专家顾问组、医疗抢救组、现场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物资运输组、事故调查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各应急救援专业组紧密配合,做到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1.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新闻报导和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2.区公安分局:维护现场秩序,保障交通畅通,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或参与调查相关事宜。
3.区交巡警大队:负责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周边主干道、次干道、桥梁、公交线路路段以及地面与高架道路结合部等重要节点和路段开展道路交通疏导工作,保证突发事件抢救工作沿线道路畅通;迅速处置涉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处理工作。
4.区610办公室:负责涉邪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区财政局:协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资金,并监督使用。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急救援的运输保障工作;会同海事部门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旅游者水上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7.区卫生局:组织、协调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救治伤病游客工作。
8.区安监局:负责向指挥部提出施救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响应、调查和处理工作。
9.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济物资。
10.区民宗局:负责涉及宗教场所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协调处理工作。
11.区外侨办:负责遭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境外旅游者的沟通、协调及协助善后处理工作。
12.区接待办:负责遭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国内旅游者的沟通、协调及协助善后处理工作。
13.区质监局: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14.区消防大队:负责救助被困遇险旅游者及灭火作战,调查火灾事故。
15.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本辖区旅游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响应及时,处置迅速。
三、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事件(I级)、较大事件(II级)、一般事事件(III级)三级。
重大事件(I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较大事件(II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一般事件(III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食物中毒的。
四、预警发布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接待饭店等旅游企业应当主动收集、汇总和分析预警信息,并有义务告知本单位接待的相关旅游者。根据预警事故灾难和影响程度,有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游企业应当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旅游者及其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五、应急响应
(一)事件报告
在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时间内,旅游企业及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求援、求助,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根据事件性质,立即向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直接向区有关部门或区旅游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接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旅游行政部门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并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属于较大事件以上的,要同时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市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二)分级响应
1.接到较大级及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先行救援,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区政府积极配合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共同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2.接到一般事件报告时,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先行救援并立即报告区旅游局,区旅游局立即报告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与区政府共同实施应急救援措施。具体包括: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根据事故的种类或性质,由有关职能部门成立应急救援专业组进行应急处置;掌握事态发展趋势,协调采取相应措施;视情向公众或旅行团队发出警示或避险警告。区政府要将事态发展趋势及时上报市旅游局,必要时请求市旅游局进行指导。
(三)分类处置
1.游客踩踏事件:随团导游、领队或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求助,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将受伤游客送到医院救治,并配合现场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游客疏散、安抚工作,妥善保护游客的随身财物。
2.旅游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或随团导游、领队应当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求助,并组织游客开展自救、互救,并做好避险工作,妥善安置、安抚受影响游客。
3.景区索道、大型游艺设施事故:随团导游、领队或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求助,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将受伤游客送到医院救治,并配合现场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游客疏散、安抚工作,妥善保护游客的随身财物。对受困游客,要积极配合景区索道、大型游艺设施的管理者,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进行自救。
旅游行政部门接到景区索道、大型游艺设施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助和调查工作,并指导旅行社做好旅游者的安置、安抚等工作。
4.游客食物中毒事故:随团导游、领队或宾馆饭店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患者送往医院就医;保护食物中毒样本,配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有关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采取相应措施。
5.突发传染病疫情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多例症状相似的疑似传染病例时,随团导游应立即向卫生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部门作出的处置,配合做好消毒及游客安抚等工作;卫生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团队要积极协助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要积极配合做好消毒防疫工作。
(2)旅游行政部门接到多例症状相似的疑似传染病病例报告后,要立即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并指导旅行社做好旅游者的安置、安抚等工作。对确诊病例,要立即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旅游团队的行程路线、居住酒店、进入的相关场所等。
6.游客遭遇恐怖事件以及爆炸、火灾事故:随团导游、领队等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求救,在力所能及范围内采取措施,协助组织疏散或就地保护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伤亡进一步扩大。
7.旅游者滞留事件:随团导游、领队和旅行社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有关方面安排好滞留人员食宿,及时将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告知滞留人员;协助有关方面维持现场秩序,安抚滞留人员情绪,避免因滞留影响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以及因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8.涉外旅游突发事件
(1)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事件:接到随团导游报告后,旅行社应立即报警求援,并积极配合外事部门和旅游行政等部门开展有关工作;要立即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旅行社,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旅行社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2)本区旅游团发生在国(境)外的事件:旅行社领队要立即向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请求帮助,同时报告所属旅行社。组团社要立即将情况报告区旅游行政部门。区旅游局接到相关报告后,通过外事管理部门或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br style="margin:0px;word-spacing:0px;font:14px/26px 宋体;text-transform:none;color:#252525;text-indent:0px;letter-spacing: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orphans:auto;widows:auto;webkit-text-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