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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月起对司机15种轻微行为免处罚
时间:2009/5/11 0:00来源:
  交巡警部门再次出台“人性化”措施。从6月1日起,包括“外地车不熟悉路开进禁行区的;临时停车但不妨碍其他车通行的;未随身带驾照的;车辆超速不到10%的;货车超载不到10%”在内的15种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只要开车人认识到过错,及时纠正,交警将只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
  
  5月4日,省公安厅制定并出台《江苏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明确了“交通违法情节轻微、对道路通行和安全影响不大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共有15种。与此前公安部规定的7种“轻微行为”相比,我省的规定有了新的扩大和延伸,更加方便开车人,15项“轻微行为”详见下表。

  交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范》,15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日内将违法行为记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违法行为记录单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违法行为记录单应当载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违法代码、口头警告的实施依据及实施机关名称等内容。

  附:15种免处罚“轻微行为”:

  (1)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

  (2)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的;

  (3)抢险救灾和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超载或其他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4)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5) 因不熟悉城市路况,驾驶机动车在路口渠化段内越线变道,经指出后主动承认错误的;

  (6)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7)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经指出后及时提交的;

  (8)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0)驾驶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应急处置时鸣喇叭的;

  (11)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2)集装箱运输车辆非自行加高的;

  (13)驾驶摩托车在手把上悬挂物品,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4)驾驶机动车,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15)未满12周岁人员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指出后改正的。

  今后广大自驾游车主将不会再因为不熟悉陌生城市的道路交通情况所发生的违规行为而被处罚了,但同时也要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来源:搜狐旅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