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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你需要知道的知识!
时间:2019/1/30 14:39来源:新蒲司法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你需要知道的知识!


  非法集资的形式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非法集资近30亿原东华董事长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识别方法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提醒广大群众,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严厉打击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此次公布的《解释》分九条。其中,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第2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第3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4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5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6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第7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

  据介绍,《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从严打击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有利于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有利于监管部门和办案机关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集资活动,防止合法融资的非法转变和非法集资的恶性发展。第二,《解释》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第三,《解释》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梳理,并特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标准,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消除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社会诱因,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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