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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吴中“援企十条”助力企业复工用工
时间:2020/2/27 13:46来源:吴中发布
吴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助力企业复工用工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和苏州市政府《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服务发展三项机制的通知》(苏府〔2020〕19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精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保用工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1.加大援企稳岗政策力度。实施简易程序,先行兑现2019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以上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实施就业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省、市、区工信部门认定的重点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和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在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按照在岗职工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同一人不可重复申请享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鼓励企业组织员工积极返岗。引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积极做好返岗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制定必要的防疫措施,对返岗员工做好信息登记、健康监测,配备防疫用品等工作。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力度,协调属地宾馆、饭店、集宿楼等场所,提供给企业复工复产员工隔离期居住,为企业做好员工返岗健康管理提供便利条件。对区重点企业在2月底前返岗率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4.开辟绿色通道。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复工保障力度,简化复工备案程序,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点对点”包车等方式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科学有序运送方案,对经区核准,通过“复工企业返苏人员运输需求服务平台”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采取包车形式点对点运输,产生的包车费由区、镇两级给予用工企业50%的补贴。对有招工体检需求的企业,提供定点医院体检绿色通道。


5.扩大职介补贴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劳动者到区重点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个月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从对口扶贫地区招用的外来劳动力、本地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补贴上浮50%。以上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6.激励满足规模用工需求。优化招工服务方式,创新实施“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活动,动员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企业用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为我区企业输送外来务工人员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对输入劳动力达一定规模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我区用工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以上奖励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7.落实阶段性减免单位社保缴费。落实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按照省、市关于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免征的实施细则抓好落实。


8.鼓励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三必一重”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大、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区人社局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后,签订专项集体合同,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


9.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对“三必一重”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省市级诚信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企业开展疫情防护、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等线上培训的,培训合格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发布职业培训机构线上培训目录,鼓励企业、培训机构利用线上资源开展在岗、转业转岗和失业人员等培训,对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新招人员、转岗人员和复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上补贴从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列支。


10.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失业人员及时兑现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基本生活。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保留其工作岗位。复工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返岗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以上政策如无明确实施期限的,一般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国家、省、市文件中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按相关口径执行。具体政策口径由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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